C1开挂车抖音直播 连环碰撞多车致7死,只收挂靠费不管理 货运企业负责人被追刑(2024福建)
2024年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货车追尾多台小车、司机C1证驾驶挂车、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丨货车长时间超速、连续下坡使用高档位、手机持续处于抖音视频直播状态丨动态监控企业未备案非法经营、专职监控员配备严重不足且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监控平台未按道路实际限速实行超速报警丨货运企业35台货车均为挂靠 只收钱不管理、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丨车属地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运输中心分管领导及主管人员履职不到位丨事发地交警中队长、副大队长,交通部门中队负责人、业务管理科长等4人被建议追责丨货车司机、实际车主、货运企业总经理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4日8时57分许,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石材)沿沙厦高速公路由省新服务区往武汉方向行驶至98KM+850M路段时,追尾碰撞多辆小型汽车引发车辆起火,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02 事故原因
(一)王*伟无驾驶资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未接受过专业的培训考试,不熟悉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相应的驾驶技巧,不具备安全驾驶牵引车的技术能力。
(二)王*伟驾驶车辆长时间超过路段限定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下降,延长制动距离,难以应对突发情况,加重事故后果。
(三)王*伟驾驶车辆从省新服务区到事故路段,手机持续处于抖音视频直播使用状态,可能存在分心驾驶的违法行为,导致在遇前方车流缓行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正确的操作措施。
(四)王*伟选择高档位驾驶车辆在连续下坡路段行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1.1.5.1.1条关于“通过连续下坡路段时,应选择中低速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不应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器”的要求,以致车辆的制动能力减弱,增加肇事风险。
03 责任追究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伟,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经查,王*伟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郑*涛,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经查,郑*涛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违法将车辆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安排无驾驶资质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且对肇事驾驶员王*伟疏于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义,男,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李*义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未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查,王*龙在事故发生时与王*伟同车交替驾驶,对王*伟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制止;对王*伟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违法冒险驾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赵*飞,男,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赵*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黄*龙,男,中共党员,2022年2月至今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负责龙浔中队全面工作。经查,黄*龙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期间,组织对辖区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排查打击不到位,未起到应有的执法震慑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蔡*彬,男,中共党员,2022年11月至今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蔡*彬作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副大队长,2023年以来对辖区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未持续提升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路面执法工作力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4.龚*彬,男,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南安北中队第二负责人。经查,龚*彬未按《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勤务巡查和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表(2024年2月)》“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事项“每次执勤时长不少于半个小时,重大活动、春运、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每天至少1个小时”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未如实填写当日的“交通执法监督检查登记”信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5.郑*城,男,中共党员,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业务管理科科长,原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2日期间主持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工作。经查,郑*城在主持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工作期间,对辖区中队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辖区中队对检查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打击,未形成有效的执法震慑作用。2024年春运开始至2月2日,未组织开展对辖区中队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辖区中队落实“统筹安排确保一个月内均有不同时段的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对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3.建议由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对其二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4.建议由泉州高速执法支队对其一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下附全文
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 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4日8时57分许,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石材)沿沙厦高速公路由省新服务区往武汉方向行驶至98KM+850M路段时,追尾碰撞多辆小型汽车引发车辆起火,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工作,迅速查明原因,稳妥处理善后,重视舆情导控,确保社会稳定。同时,省、市领导还要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举一反三强化春节、春运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受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委派,省应急厅、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别率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高速集团,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泉州高速执法支队、省高速集团泉州分公司和市应急局、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属地政府有关同志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和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照片
01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李*义,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初次取得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豫交运管许可商字411424004913号),2023年1月18日延期换证,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货运车辆35台,均为挂靠车辆。2020年8月14日,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涛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郑*涛将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费用为2000元/年,《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年一签。根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要求,郑*涛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必须经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营运状况、驾驶员技术水平考核合格,各种行车手续(包括各种证照)齐全时,方可参与营运。2023年2月,郑*涛私自聘用持有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王*龙为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并让王*龙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技术状况管理。2023年11月,郑*涛私自聘用持有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王*伟为货运车辆驾驶员。
(二)有关单位概况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2日,法定代表人赵亚飞,经营范围:车辆信息技术研发及推广,电子系统信息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及网络技术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信息咨询服务。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王*伟,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30年12月5日。经查,王*伟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近3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事发时王*伟在现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可排除其酒驾的嫌疑;送检的王*伟血液中未检出毒药物成份,可排除其毒驾的嫌疑。事故发生当天上午7时30分许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从省新服务区出发往武汉方向行驶,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2.其他涉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随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10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81年10月1日。事故发生当天王*龙在车辆后排下铺休息,未驾驶车辆,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2)王*海,男,闽D9XM88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6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25日。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3)曹*平,男,皖H9N768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3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32年3月16日。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4)胡*宇,男,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5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6年5月7日。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5)王*辉,男,闽C69B5Y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1月12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1月12日。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6)姜*山,男,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5D57挂号重型集装厢半挂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6月23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四)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业险投保于维奇众信河北汽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该车于2024年2月3日16时许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旭升石材厂和地恩石材厂装载大理石材,2月3日23时许从南安市水头镇东升停车场出发,途经324国道,2月4日0时24分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南收费站进入南惠支线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该车于2024年2月4日1时许进入泉南高速公路省新服务区,2月4日7时30分许王*伟轮替王*龙驾驶该车辆。该车整备质量8805kg,核定载质量40000kg,装载石材,该车车货总重量为48400kg,未超载。经查,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21年以来共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13条,已处理12条。
(2)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2.其他车辆基本情况
(1)闽D9XM8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曾*玲;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8分从福建省厦门市厦门收费站进入沙厦高速公路,欲前往江西省九江市。
(2)皖H9N76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曹*平;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20分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城区收费站进入秀永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
(3)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彭*帅;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6时14分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石井收费站进入南惠支线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
(4)闽C69B5Y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辉;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5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11分从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北收费站进入南惠支线高速公路,欲前往福建省三明市。
(5)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永康市鑫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14分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收费站进入沈海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
(6)赣F5D57挂号重型集装厢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抚州华魁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五)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车制动系统可检验的各轮制动器、未受损制动管道及功能阀等,事故时技术状况正常;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故障缺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98km/h。
2.闽C69B5Y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3.闽D9XM8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4.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身左侧C柱下方线束和与其相邻的油箱为该车初始失火部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瞬间,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体变形严重致油箱破损汽油外泄,在车身左侧C柱下方线束短路现象竞合作用下引起车辆失火。
5.皖H9N76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6.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F5D5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侧与闽C69B5Y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及右后转角发生碰撞接触。
(六)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对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郑*涛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驾驶员聘用条件招聘驾驶员王*伟的情况失察失管,未对王*伟进行入职审查,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对王*伟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规挂靠经营,公司无自有车辆,名下35台货运车辆皆为挂靠车辆,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未落实安全例会、安全培训教育学习、车辆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以及驾驶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35台挂靠货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委托给未经备案许可的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机构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未督促该机构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
2.其他单位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公司,该公司为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负责处置违法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的提醒,每部车收取年费150元。公司共设有监控员6名,监控车辆2000余部,其监控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即上岗。公司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发生前处于超速行驶状态的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伟未能尽到提醒义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路段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位于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泉州往三明方向)98KM+850M路段,从左往右分别为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应急车道,每条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应急车道宽度2.5米。沥青路面,路面完整,路表干燥,路型微左转弯,弯道半径1200米,长下坡路段,坡度为-3.7%。车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清晰完整,晴天,整体能见度正常。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99KM+800M处设有“7座及以下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KM/H”交通标志,100KM+800M处设有“前方下坡,减速慢行”提示牌,101KM+600M处设有“前方有长下坡24KM,货车进服务区检修”提示牌。
2.事发前事故现场前方路段交通情况:2024年2月4日8时50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值班民警黄*涛接支队指挥中心派警后,到达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泉州往三明方向)98KM+500M路段处置1起小车与货车刮碰的简易事故。黄*涛到达现场时,现场交通已恢复正常通行,刮碰车辆全部停于应急车道内,后方由高速抢修人员完成安全警示布控,警车停放于事故车辆后方,开启警灯、警报器、车载LED显示屏警示,并有1名协勤人员在警车后方做好警示工作。该起刮碰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与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3.事故路段认定标准:近3年该路段同向4000米范围内,发生简易事故5起,伤亡事故0起。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南与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道安办〔2024〕6号),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八)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4日8时54分许,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98KM+900M路段,闽E693FW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闽C5J02A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两车停于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之间,造成后方滞留车辆借用应急车道以低于28KM/H的速度缓慢通行。8时57分,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同行驾驶员王*龙在后排下铺休息)沿沙厦高速公路由泉州往三明方向行驶至98KM+85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闽C715UN号小型轿车等多部机动车,之后继续碰撞前方由王*海驾驶的闽D9XM88号小型轿车、曹*平驾驶的皖H9N768号小型轿车、胡*宇驾驶的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尾部。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被追尾后起火燃烧,被碰撞推行滑行的闽D9XM88号小型轿车处于追尾碰撞闽C69B5Y号小型轿车车尾部的行驶状态。处于间歇制动状态的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推动闽D9XM88号小型轿车、皖H9N768号小型轿车、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和闽C69B5Y号小型轿车,位居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5D57挂重型集装厢半挂车)之后向前滑移,造成闽D9XM8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海、乘车人曾*玲、王*煊、曾*玉、皖H9N76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曹*平、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乘车人李*、彭*帅7人当场死亡,皖H9N76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黄*群和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胡*宇2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02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2月4日8时58分,事故现场人员欧*辉立即拨打“110”报警称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泉州往三明方向)98KM+850M路段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德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转警“12122”福建省高速集团泉州分公司路网管理中心。8时59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向支队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事故情况。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转警通知省高速集团泉州分公司、泉州高速执法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卫健委等单位前往救援处置。8时59分,省高速集团泉州分公司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9时3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9时9分,泉州高速执法支队和德化县急救中心“120”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9时11分,市应急局接报后派员到场协调救援。9时29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并于10时52分、15时14分、16时6分、17时15分、19时27分、19时57分,2月5日1时11分、11时20分、16时39分书面续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高速交警部门响应
2024年2月4日8时59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值班民警黄*涛接支队指挥中心派警后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向支队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事故情况,并请求在泉南高速下行上涌收费站主线分流入口管制。9时35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通知省高速集团泉州分公司对泉南高速公路上下行线汤城枢纽往沙厦高速匝道管制,对沙厦高速德化收费站、九仙山收费站、上涌收费站实施入口管制,同时请求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对沙厦高速公路上行线(三明往泉州方向的车辆禁止通行)在华口枢纽闽湖、中仙、坂面往沙厦高速公路上行线匝道管制,全面展开事故现场搜救清理和人员车辆信息的核查、事故现场的勘察等工作。16时50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16时51分,解除高速交通管制。
2.高速公路公司响应
2024年2月4日8时59分,省高速集团泉州分公司接到现场多名车主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路勤、养护、抢修等相关单位当班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投入事故救援工作。9时6分,公司路网管理中心通过道路情报板发布事故预警及交通管制信息。9时17分,公司所属路勤、养护等相关部门累计投入应急人员55人次,应急救援设备24台套,前往事故现场对滞留车辆进行疏导。12时8分,公司组织吊车、平板车、半挂车头等,陆续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并配合做好现场勘验。
3.高速路政部门响应
2024年2月4日9时9分,泉州高速执法支队接到省高速集团泉州分公司事故通报后,由支队主要领导带领支队带班领导、二大队执法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高速交警维持现场交通秩序,安抚后方滞留群众情绪并引导远离事故现场,协助医护人员救助伤员。16时15分,待事故现场车辆清障完毕后,支队领导组织执法员对现场路产损坏进行勘验。16时25分,现场路产损坏勘验结束。
4.消防救援部门响应
2024年2月4日9时3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事故报告后,调派德化大队辖区龙浔消防站2车13人及增援站浔中消防站3车18人、永春大队蓬壶消防站3车21人,共计8车52人前往处置。9时58分,浔中消防站救援人员到场,立即对现场火势进行堵截。10时8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0时1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高温逐渐下降。10时23分,组织3名指战员开展搜救工作。截至15时16分,现场7名被困人员全被搜救转移出事故现场,现场鉴定均无生命体征。
5.应急管理部门响应
2024年2月4日9时11分,市应急局接到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事故报告后,局主要领导立即带领值班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于10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协调高速交警、高速路政、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和德化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医疗部门响应
2024年2月4日9时9分,德化县急救中心“120”接到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事故通报后,立即指派县医院共出车5车次,工作人员19人次,赶赴事故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德化县急救中心“120”接警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迅速将伤者送至德化县医院救治。目前,2名伤者均已出院。
2.善后情况
7名死者尸体已经全部火化,死者家属均已离开泉州。截至2024年4月15日,死者家属均未签订赔偿协议,已先行支付赔付款135万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政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03
事故原因分析
(一)王*伟无驾驶资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未接受过专业的培训考试,不熟悉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相应的驾驶技巧,不具备安全驾驶牵引车的技术能力。
(二)王*伟驾驶车辆长时间超过路段限定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下降,延长制动距离,难以应对突发情况,加重事故后果。
(三)王*伟驾驶车辆从省新服务区到事故路段,手机持续处于抖音视频直播使用状态,可能存在分心驾驶的违法行为,导致在遇前方车流缓行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正确的操作措施。
(四)王*伟选择高档位驾驶车辆在连续下坡路段行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1.1.5.1.1条关于“通过连续下坡路段时,应选择中低速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不应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器”的要求,以致车辆的制动能力减弱,增加肇事风险。
04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有关单位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公司,其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前,未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即上岗;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伟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负有责任,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有关监管部门
1.柘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经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未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缺失;未切实督促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效完成交办的工作事项,对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的情况失察;违规以内部分工形式确定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未完整将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承担的辖区“道路运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法定职责纳入,致使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执法监督缺失。
2.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工作职责。经查,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按照“三定”职责的要求履行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检查职能,未能发现并纠正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存在的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日常执法监督缺失。
3.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实际承担柘城县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查,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能有效履行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挂靠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和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问题,致使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长期存在,以及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4.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经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2023年以来对辖区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未持续提升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5.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承担所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和运政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所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管理工作。经查,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对辖区中队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辖区中队对检查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打击,未形成有效的执法震慑作用。2024年春运开始至2月2日,未组织开展对辖区中队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辖区中队落实“统筹安排确保一个月内均有不同时段的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伟,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经查,王*伟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郑*涛,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经查,郑*涛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违法将车辆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安排无驾驶资质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且对肇事驾驶员王*伟疏于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义,男,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李*义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未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查,王*龙在事故发生时与王*伟同车交替驾驶,对王*伟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制止;对王*伟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违法冒险驾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赵*飞,男,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赵*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黄*龙,男,中共党员,2022年2月至今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负责龙浔中队全面工作。经查,黄*龙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期间,组织对辖区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排查打击不到位,未起到应有的执法震慑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蔡*彬,男,中共党员,2022年11月至今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蔡*彬作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副大队长,2023年以来对辖区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未持续提升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路面执法工作力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4.龚*彬,男,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南安北中队第二负责人。经查,龚*彬未按《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勤务巡查和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表(2024年2月)》“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事项“每次执勤时长不少于半个小时,重大活动、春运、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每天至少1个小时”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未如实填写当日的“交通执法监督检查登记”信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5.郑*城,男,中共党员,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业务管理科科长,原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2日期间主持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工作。经查,郑*城在主持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工作期间,对辖区中队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辖区中队对检查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打击,未形成有效的执法震慑作用。2024年春运开始至2月2日,未组织开展对辖区中队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辖区中队落实“统筹安排确保一个月内均有不同时段的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对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3.建议由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对其二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4.建议由泉州高速执法支队对其一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二要落实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挂靠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建立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驾驶员开展规范性安全培训教育。三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柘城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一要督促辖区货运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车辆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动态监控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货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二要加强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严把驾驶人资质关,严防驾驶人“带病”出车。强化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督促货运企业经营者用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加大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和应急驾驶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水平。三要加大违规挂靠营运行为整治力度,坚决清理整顿货运市场“挂而不管”乱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
(三)落实事故处置及防范次生事故发生措施。一是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部门、高速公路公司要立即通过监控系统或者报警装置获取准确信息,迅速通知相关救援部门,如高速交警、高速路政、医疗、应急、消防等部门。二是救援人员应快速抵达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优先抢救生命,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和转移。三是高速交警部门、高速路政部门要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反光锥桶、警示灯等,提醒后续车辆注意减速避让。同时,及时疏导交通,设置合理的交通引导标志,避免交通拥堵加剧。四是高速公路公司利用高速公路情报板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和交通引导信息,引导车辆合理选择通行路线。高速交警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控,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五是高速交警部门要对事故现场的危险物品进行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防止泄露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六是高速公路公司要完善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如护栏、隔离带、标识标线等,确保其完好有效。七是高速交警部门、高速路政部门要强化高速公路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路面病害、设施损坏等问题。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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